在现实生活中债权的行为是非常多的,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的,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,侵权承担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民事赔偿,如财产损失赔偿,人身损害赔偿等,那么什么情况下能免除侵权的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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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侵权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?
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范艳贝律师解答:
1.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行为人不承担责任。
2.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,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3.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办理。
4.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。
5.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。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。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。
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范艳贝律师解析:
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:
1、过错责任原则
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。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,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2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
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,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,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:
(1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;
(2)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,堆放物致人损害,适用过错推定;
(3)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,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;
(4)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,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;
(5)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、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,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,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。
3、无过错责任原则
又称严格责任原则,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,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,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,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。
4、公平责任原则
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,而根据公平的观念,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、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行为人不承担责任。
范艳贝律师简介
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民事部门执行主任,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电话:17600779870